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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发表时间:2023-08-0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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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文化和旅游、文物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渔文化是我国农业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悠久的渔业发展历史创造了大量极具特色的渔业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为赓续农耕文明、发展乡村产业、推动文化振兴、建设和美乡村、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作出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推进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为目标,健全渔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弘扬新时代渔文化精神,推进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与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相融合,传承历史文明,增强文化自信,满足文化需求,构筑美好精神家园,不断提升渔文化影响力,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助力农业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原则
——整体调查,系统保护。加强统筹协调,开展重点流域渔文化普查。坚持系统保护与突出地方特色相统一,尊重并积极发挥渔民作用,增强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渔文化状况和特点,分类保护、多样传承、广泛弘扬。推动渔文化及孕育、滋养渔文化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一同保护,实现“见人见物见生活”。
——传承转化,融合发展。尊重文化发展规律,坚持创造性转化,推动实现多元价值。坚持创新性发展,推动渔文化与乡村产业、科普教育、文化旅游等深度融合,促进渔文化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建设相匹配的工作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完成长江流域渔文化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其他重点流域海域渔文化普查,抢救性挖掘和保护一批濒危状态的渔文化,推动产生一批渔文化保护载体和研究成果,认定一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的渔文化相关文物和文化遗产,建成一批带动作用明显的渔文化保护和发展示范区域,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渔文化品牌,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经验和模式。
二、加强渔文化调查和研究阐释
(四)加强文化调查。以长江、黄河和沿海等为重点,因地制宜系统开展水生生物物种、渔船、渔具、渔村建筑、渔业工程和景观、生活用品等物质类,以及渔史、渔业生产生活方式、渔俗、诗歌、渔舞、渔画、渔味、渔规等非物质类渔文化的搜集调查,掌握渔文化种类、规模、分布和保护状况等。
(五)开展分类整理。鼓励各地开展渔文化分类整理工作,对于物质类渔文化,有条件的地区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存放和收藏,开展登记造册;对于非物质类渔文化,予以记录保存。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构建渔文化资源数据库。
(六)促进文化研究。加强对渔文化的系统研究和内涵阐释,推动渔文化的理论体系构建。深入挖掘渔文化的内涵和外延,阐释蕴含其中的文化精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构建渔文化标准体系。
三、推动渔文化认定和整体保护
(七)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认定。具有价值的渔村建筑、渔业工程和景观等,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价值重要的,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鼓励具有重要价值的渔文化系统,申报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等。
(八)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渔文化保护,对具有重要价值、代表性强、分布集中、特色鲜明、保存完整、存续良好的渔村渔港渔区等渔文化重点区域,实行整体性保护。加强渔文化相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改善保存状况,发挥社会效益。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衔接,建立渔文化保护区域协同机制。
(九)强化阵地建设。支持将渔文化重点区域纳入国家文化公园体系建设内容,鼓励设立区域性渔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符合条件的渔文化重点区域申报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中国传统村落、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推动渔文化保护服务乡村振兴。
四、提升渔文化展示和传承水平
(十)丰富展示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验馆、渔民驿站等,展示有典型特色的渔文化。将渔文化元素引入已建海洋馆、水族馆、博物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教育基地等场馆,整合发挥好相关平台展览展示功能。
(十一)推动体验传承。推动设立渔文化传承基地和研学中心,引导渔文化进校园、进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渔文化代表性项目传承体验中心,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展示。
(十二)培育文化品牌。鼓励举办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打造渔文化品牌。选树优秀渔文化纳入曲艺传承发展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推动区域特色品牌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等。
五、促进渔文化利用和产业发展
(十三)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发展以渔文化为主题的休闲垂钓、渔事体验、民宿美食和科普教育等产业,推动保护利用。推进渔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鼓励依托渔文化相关文物和文化遗产建设文物主题游径,发展集渔文化传承、体验、旅游、教育、研学等功能于一体的渔文旅产业。
(十四)丰富文化产品。挖掘渔文化产品和服务,研发优秀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渔文化与现代消费需求有效对接。深化艺术创作,推动产生一批反映渔文化的纪录片、纪实访谈、报告文学、影视剧、动画片、短视频、摄影作品等优秀艺术作品。
(十五)拓展创意产业。引导和培育与渔文化相关的影视文化、动漫游戏、数字艺术、工艺美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发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强呈现力和体验感,建设渔文化展示体验新场景,增强渔文化生命力。
六、创新渔文化传播和推广方式
(十六)促进公众传播。广泛吸纳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让渔区渔民更多享受渔文化保护成果。开展形式多样的渔文化活动,创新表达方式,提高文化品质和内涵。
(十七)增进交流合作。加强渔文化交流研讨,促进经验共享。推动将渔文化纳入共建“一带一路”和国际合作相关机制,促进文化交流。利用国际平台推广中国渔文化,讲好中国渔文化故事。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对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长江流域各地区要加强与长江水文化建设联盟成员单位的合作,推动渔文化保护纳入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发展、文物保护等规划。将长江渔文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列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考核范围。
(十九)加强支撑保障。鼓励各地完善相关地方性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渔文化有关工作。积极协调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财政支持和基建投资力度。不断扩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人才和科研优势,加强研究队伍建设。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利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渔文化有关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有关知识,增强保护意识,弘扬文化精神。选树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营造交流互鉴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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